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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山东某加油站负责人因重大隐患获刑

发布时间:2021-03-18浏览: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一
 
2月25日,滨州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召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起底式、倒查三年”排查整治行动。2月26日,博兴县在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台小型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在一院落内,加油机北侧还发现一地下埋藏储油罐。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摸排走访,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经审讯,2020年12月份以来,李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置小型加油机、铁罐等加油设备,并将铁罐埋于院子东边地下储存汽油,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侦办的首例危险作业案,也应该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山东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案件回顾二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处理结果
 
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萧山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萧山区公安局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于3月1日起施行
 
不发生事故也坐牢,隐患入刑来了!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法成本已依法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充分国家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也必将对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和制裁,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效督促其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温馨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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